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公投的效力〉 林清

大法官解釋第748號(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平等原則)VS公民投票民法結婚限定1男1女公民投票通過(107年11月24日公投案),此爭議如何處理?
一、目前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二、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三、因此綜上所述,釋字748號與公投同意相牴觸之爭議,仍應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處理,由立法院研擬相關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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