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一則網路流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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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親友【重要提醒】:
11月24日(六)的選舉
依規定先投縣市長,議員和里長的票之後, 才依“個人”意願領取公投票 。
所以請通知親朋好友投完選舉票之後,記得再回到領票櫃檯領取公投票,一旦出了投票所門口就不能再回去領票投票了。
聽說公投選票要自己跟選務人員要,不會主動發給選民。有人不知道,就默默通過法案了
有基督徒選務人員說 我們除了要領「愛家聯盟」的10、11、12,蓋「同意」之外,最好 也領同運他們的選票(14,15)、且記得還要蓋「不同意」、不然 空白的票 怕會被拿去亂蓋「同意」。
(若是不領他們的票來蓋也不好~會減少了他們的「反對票」)
請宣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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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規定如何,不領票是否就等於同意,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有真相:
https://law.moj.gov.tw/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謠言止於智者,讓臺灣成為真正有「公民素養」的智慧之島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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