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6日 星期一

〈公投的效力〉 林清

大法官解釋第748號(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反憲法平等原則)VS公民投票民法結婚限定1男1女公民投票通過(107年11月24日公投案),此爭議如何處理?
一、目前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公民投票案通過者,投票結果之公告及處理方式):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立法院審議前項第二款之議案,不受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經創制之立法原則,立法機關不得變更;於法律、自治條例實施後,二年內不得修正或廢止。
  經複決廢止之法律、自治條例,立法機關於二年內不得再制定相同之法律。
  經創制或複決之重大政策,行政機關於二年內不得變更該創制或複決案內容之施政。

二、依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解釋憲法之事項)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5條(得申請解釋憲法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三、因此綜上所述,釋字748號與公投同意相牴觸之爭議,仍應依公投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處理,由立法院研擬相關法律處理。

2018年11月7日 星期三

〈爭的是同志婚姻?還是人權?〉呂秋遠

同志在明年五月以後就可以結婚,已經成為定局,只有訂定專法與直接入民法的差異,任何公投結果,都不能阻擋同志結婚。所以,認為公投通過以後,就會導致孩子喜歡同性、台灣一片大亂、以後不曉得怎麼稱呼阿姨的老婆、台灣以後沒人生小孩、人跟摩天輪以後就可以結婚、外國人會進來台灣享用台灣健保資源等等的人,請不要關心這些公投,因為結果都一樣。上面擔心的結果,明年五月以後,自動會發生。

那麼,我們到底在辯論什麼?坦白告訴你,支持同志的異性戀也好,自己就是同志的朋友也罷,這些人都在支持基本人權,或者說,反對一種「某些人是人,某些人則是把人當人看」的態度。但是這與同志結婚,一點關係也沒有。

這次的公投明明就不是在表決同志能不能結婚,而是表決要用平等的方式,還是踐踏人權的方式結婚,這些人為什麼就是不把焦點放在入民法或是立專法上,而是一再討論同志結婚後,會有多麼禍國殃民?真的,我很遺憾的告訴反對派,禍國殃民已經確定,不要去領票,你會比較開心。那麼,阻擋入民法總可以吧?

專法派可以問問自己啊!阻擋入民法的目的是什麼?還不都是婚姻嗎?不過就是專法婚姻與民法婚姻的差異,大家都是台灣人,幹嘛分這麼細呢?因為,你不能跟我用一樣的制度,你要用別的制度。可是異性戀瑞凡,我們回不去了,因為制度都一樣,只是一個在民法,一個在專法。即使是專法的婚姻制度,也得要跟民法一樣,否則就會違反大法官會議解釋憲法的意思。

可能進一步的專法派疑問就是,既然都一樣,那麼你們這群支持同志的異性戀,還有同性戀,你們不分性別在反對什麼?那就滿足專法派一點卑微的需求,立專法不是很好,又可以弭平社會地方傳統壓力?

Hello?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真的不是每個人都非常渴望婚姻制度,有些深受其害者,還會鼓吹大家不要進入這牢籠,以免早晚還是要讓呂律師賺取律師費。有了不一定要用,重點不是結婚,重點是平等。就像是有些支持民法派的異性戀會說,拜託,我們是在「幫」你們耶,怎麼這麼不知好歹?

幫什麼幫!你是在幫自己。當同志婚姻已經成為事實,民法平權就會是義務。有人受壓迫,有人就要反抗,這些人已經不被當作人看太久,將來如果不想讓自己以後被壓迫時沒人出手,現在是不是該動手?當你投下民法派這一票,不是因為你支持同志婚姻,畢竟這是大法官做的決定,你無權改變。這一票,是因為你支持人權、支持平等理念、支持核心價值,所以你才投票支持民法派。怎麼會是「異性戀」幫助「同性戀」?還一副我都施恩給你,你得感激涕零的樣子?你是給自己一個交代,為自己之所以為人的價值負責。

你看過喜歡同性的孩子,因為恐懼、害怕跟別人不一樣,而把自己的胸部束緊,傷害自己身體嗎?

你看過喜歡同性的孩子,因為爸媽公然辱罵同性戀是妖怪,所以躲在房間裡哭,懷疑自己不正常嗎?

你看過喜歡同性的孩子,因為社會給他們濃厚的罪惡感,所以得要強迫自己看精神科門診嗎?

你看過喜歡同性的成年人,因為不敢告白,怕連朋友都當不成,所以看著別人成家立業,自己孤家寡人嗎?

你看過喜歡同性的成年人,因為被逼著生小孩,所以跟自己永遠不會愛的異性結婚,欺騙自己與配偶,永世不得超生嗎?

只有入民法,才能讓他們發現,自己原來跟其他人一樣,重點從來就在於平等,而不是婚姻。不能適用同一套法律,哪來的平等?

你沒看過地獄,就別急著以為自己可以寫神曲。不談同志婚姻,因為已經是事實,雖然人權不應該公投,但是你的這一票,將決定這些台灣人「口口聲聲認定的親愛同胞」,是「把他們當人看」,還是「他們本來就是人」。

公民投票法與網路流言

謠言止於智者,網路上很多可疑文章,要勤於查證,才是有智慧的好公民喔!

近來有一則網路流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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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親友【重要提醒】:
11月24日(六)的選舉
依規定先投縣市長,議員和里長的票之後, 才依“個人”意願領取公投票 。

所以請通知親朋好友投完選舉票之後,記得再回到領票櫃檯領取公投票,一旦出了投票所門口就不能再回去領票投票了。

聽說公投選票要自己跟選務人員要,不會主動發給選民。有人不知道,就默默通過法案了

有基督徒選務人員說 我們除了要領「愛家聯盟」的10、11、12,蓋「同意」之外,最好 也領同運他們的選票(14,15)、且記得還要蓋「不同意」、不然 空白的票 怕會被拿去亂蓋「同意」。
(若是不領他們的票來蓋也不好~會減少了他們的「反對票」)

請宣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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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規定如何,不領票是否就等於同意,在全國法規資料庫都有真相:

https://law.moj.gov.tw/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

謠言止於智者,讓臺灣成為真正有「公民素養」的智慧之島吧!

龍捲風相關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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