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法
監護宣告是聲請制,且民眾多是考量財產、契約等司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才去聲請,若以此人無法管理財產、處理交易行為之行為能力來決定有無選舉權,顯然不甚妥當,且應該就心智、認知有障礙之選舉人發展更多如易讀資訊等支持措施。
內政部因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而開會研商,會議上與會者多認為監護宣告制度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與選舉權並不相同,因此均認為應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終於,在112年6月9日修法,受監護宣告者可以在113年的大選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法律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修法後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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