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802300

刑訴法三讀 輕罪一審無罪二審有罪可再上訴


簡要重點筆記
修正前:
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輕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罪等特定類型案件,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

修正後:
一二審皆有罪者,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一審無罪,二審有罪者,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