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國際太空站上看到的印度夜景
2024年6月12日 星期三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112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已修法刪除
從107年討論至今,終於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
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分別訂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
在107年時,內政部就因為該規定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導致身心障礙者選舉權遭到剝奪,而開會研商,會議上與會者多認為監護宣告制度涉及財產、契約等私法關係之處分與管理,與選舉權並不相同,因此均認為應刪除受監護宣告無選舉權之規定。
惟修法過程延宕,障盟不斷向內政部反映應加速修法進度,且也接獲民眾反映,原本看到政府有修法規劃,但卻在111年仍期待落空而無法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終於,今年6月9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進行大幅度翻修,兩法中有關受監護宣告者無選舉權之規定已經刪除,受監護宣告者終於可以在113年的大選中行使自己的投票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修法前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修法後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修法前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修法後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2024年6月11日 星期二
4/23釋憲言詞辯論:死刑違憲嗎?
4/23釋憲言詞辯論:死刑違憲嗎?
一、為什麼會有這次釋憲?
此次死刑違憲聲請釋憲,主要來自於台灣年紀最大、已72歲的死刑犯王信福。他因被控教唆殺害2名警察,2011年判死刑定讞。但至今已經超過13年仍未執行槍決。王信福主張「死刑違憲」外,並對過往提出「死刑合憲」的大法官第194、263及476號釋憲文,聲請變更解釋。
距離上次大法官針對死刑做出憲法解釋已相隔25年,過去這段時間雖然有許多死刑犯送出釋憲聲請案,但都未被受理。此次死刑釋憲也是在台灣簽署「兩公約」後且在大法官釋憲改為憲法法庭後,首次要重新討論死刑及其相關規範的合憲性,以及假如違憲或合憲,該有怎樣的替代方案及配套措施。
2.
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
3.
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4.
根據憲法,適用的犯罪類型是否應該限縮或僅適用哪些特定的罪名?目前37名死刑犯的終局判決適用的罪名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5.
根據憲法,可以被宣告死刑的被告範圍是否應有限制?目前法律規定不能對未滿18歲和懷孕之人判死,那「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的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程度有「不罰」或「得減輕其刑」的區別,判死是否違憲?
6.
就國內法律,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有哪些配套程序才能符合憲法正當程序的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的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無須變更或修正?理由為何?
1.
3次國際審查委員會做成的結論性意見中,皆要求台灣政府廢除死刑,死刑廢除已是國際趨勢。
2.
死刑不符合憲法的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死刑出於「應報理論」,但無從正當化死刑存在必要性,且應報難以與復仇、報復清楚割分,不應作為刑罰目的。國家也無義務透過剝奪被告生命以滿足所有社會成員情緒,死刑也並非最能有效達成社會保護目的之手段等。
1.
生命權固然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但並非不得以法律干預,死刑屬於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並非以違反人性尊嚴、殘忍、不合人道方式執行的酷刑,應屬合憲的法定刑。
2.
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法務部認為該條也並未要求廢死,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
本案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示判決;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
資料來源:李秉芳(2024.04.22)。【死刑違憲嗎?】4/23釋憲言詞辯論前,你必須知道的8個死刑爭點QA。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7221
毛澤東選集-臺灣網紅的毛澤東論述
世界文化大革命? (臺灣吧)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eOa0es03Nc&t=591s
文革中的解放軍與毛澤東 (BBC中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gG3krFANeo
毛澤東支持臺灣獨立?(cheap)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Nb7hIKKgnPU&t=5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