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死刑釋憲案

是否需要死刑?

爭議面向

支援死刑者的觀點

反對死刑者的觀點

生命權

死刑是對於已發生的重大犯罪的正當懲罰,應由國家保障公眾安全。

死刑違反憲法第15條生命權保障,生命應受最嚴格的保護。

刑罰正當性

死刑對社會惡性犯罪有威懾作用,能夠有效遏止嚴重犯罪。

死刑並無顯著的犯罪威懾效果,替代刑罰(如,無期徒刑)亦可達到懲罰目的。

程序正義

支持者相信現代司法體系足以確保檢調蒐證與審判公正,冤案風險已顯著降低。

認為臺灣的司法體系仍有誤判風險,死刑被執行後無法挽回錯誤。

國際趨勢

支持者強調,死刑應由國內法律自主決定,不應完全跟隨國際潮流。

許多國家已廢除死刑,臺灣應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遵循國際公約的精神。









大法官宣告「死刑部分合憲」,但須限縮適用範圍

1.死刑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

2.須符合「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包含最終審適用強制辯護、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須「一致決」

3.為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防禦權,精神障礙和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即使已判決定讞,也不得執行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